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更正公告

2022-04-295522

现将我公司2022年4月26日发布《拍卖公告》的第二条第一款更正为:依法设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法人、公司或其他组织等市场主体、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(法律另有规定者除外),并具有相应的资金实力,无不良信用记录,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。公告其他内容不变。

特此更正。

南宁市拍卖商行有限公司

2022年4月29日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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